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定期组织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查结果。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定期组织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查结果。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