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