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