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所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