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检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