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市建委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