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