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