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