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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