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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