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