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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