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