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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