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