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