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