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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