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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