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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