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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