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