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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