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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