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分、处罚而有关部门未予处分、处罚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制发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