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