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