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条件和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如实记录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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