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