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