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个人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或者募款金额达到上限,个人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消失,但未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代为接受捐赠;
(三)未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四)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服务,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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