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自觉接受社会第三方的监督。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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