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慈善信托的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