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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