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慈善信用监管,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