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七条 本市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推进慈善文化融入日常生活,培育公众慈善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相关课程,组织学生参与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慈善文化纳入通识课程,将学生参与慈善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相关课程,组织学生参与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慈善文化纳入通识课程,将学生参与慈善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