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文化等设施,开展慈善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刊登或者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文化、慈善活动、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相关单位应当减免慈善公益宣传费用。
鼓励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刊登或者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文化、慈善活动、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相关单位应当减免慈善公益宣传费用。
鼓励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