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相关信息,并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慈善需求发布等服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相关信息,并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慈善需求发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