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信息平台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方案,以及公开募捐情况;
(三)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
(四)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方案,以及公开募捐情况;
(三)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
(四)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