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息平台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