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进行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可以提请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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