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