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慈善奖”,对慈善事业中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个人、项目等进行表彰。鼓励各区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奖励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