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六章 慈善文化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精神,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