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四十一条 城乡社区组织可以通过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在本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城乡社区组织因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在本社区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将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监督。
鼓励慈善组织对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或者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
城乡社区组织因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在本社区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将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监督。
鼓励慈善组织对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或者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