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九条 本市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或者在依法设立的基金会下设社区专项基金,募集慈善款物,组织开展或者资助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活动和项目,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参与社区治理。
社区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由捐赠人、发起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乡镇、街道的代表组成。
社区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由捐赠人、发起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乡镇、街道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