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七条 本市建立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通过发展慈善超市、社区基金,培育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等形式,推动社区慈善发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