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五章 社区慈善 第三十八条 本市支持在社区设立慈善超市,承担社区慈善款物接收、慈善义卖、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和慈善文化传播等功能,发挥便民、利民的社区综合服务共享平台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慈善超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慈善超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