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