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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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第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
第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
第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
第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
第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
第十三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
第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
第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相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九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四条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五条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接受转租人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房屋在租...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未缴纳土地...
第五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超过标准收取的租金,并处...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