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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